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1民初857号
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130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4638664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联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万科海上传奇C01地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3CHD3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红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联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昌联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昌联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符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