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15民初2305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3号1301单位。
法定代表人:王锐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邹碧珍,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委托代理人:郭萍娣,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公司)诉被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尾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尾公司、腾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向消费者提供存有超过8000万张静态图片和超过50000小时的电影镜头。2002年起成为国际奥委会指定图片合作商。视觉中国(VisuaTChinaGroup)创立于2000年6月,是中国领先的视觉影像内容和整合营销传播服务提供商。原告系视觉中国集团旗下公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wwww.vcg.com为用户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摄影作品、视频等视觉内容产品以及专业服务。原告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授权,享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围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何被告未经授权使用相关摄影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索赔。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jianzhimao九尾”,微信号:×××上使用原告拥有著作财产权的TheImageBank品牌的1张摄影作品(图片编号:3929-000026,内容:人物),侵害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案涉摄影作品展现摄影者之原创性,并非单纯仅为实体人、物之机械式再现。由与GETTYIMAGES在全球各地的专业摄影师运用其摄影技术,决定观景、景深、光量、摄影角度、快门或焦距等事项后拍摄而成,且为使摄影作品符合商业销售需求,拍摄后并经CETTYIMAGES员工以业计算机绘图软件进行后制流程,使其更加符合商业销售需求。GETTYIMAGES图像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及美誉度。被告所使用的摄影作品非自行创作,而系自网络上撷取使用,应当预见使用该摄影作品可能涉及著:权侵权问题,被告对其有无取得合法使用权利等情形,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具有过错。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产品;2.被告九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中明确主张权利的作品为摄影作品,指控被告侵犯其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确认被控侵权图片已经删除并当庭撤回上述诉讼请求1。
被告腾讯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腾讯公司仅仅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而非涉诉信息的发布者,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二、腾讯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无任何主观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所应承担的义务应和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责任一致。在收到诉状后,我司及时排查了图片的删除情况,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符合法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九尾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由GettyImagesInc.授权以公司名义行使《授权确认书》中所赋予之权利,确认:GettyImagesInc.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包括GettyImagesInternational、GettyImages(US)、GettyImages(Seattle)Inc.以及GettyImages(Canada)Inc.等](以下简称为“GettyImages”)的终极拥有权,其对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于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和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查看。
自2016年8月13日起,GettyImages指定汉华公司担任GettyImage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汉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依据上述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有汉华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Images的知识产权的侵犯。汉华公司有权就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图像未经授权使用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在《授权确认书》附件A中列有GettyImages品牌。
2016年8月17日,华盛顿州公证员ConstanceG.Chapman证明YokoMiyashita的身份及有权执行公司GettyImagesInc.的文件;2016年8月24日,美国华盛顿州务卿兼州印监管人KimWyman证明ConstanceG.Chapman于2012年10月10日被任命为华盛顿州公证员,任期截止至2016年10月10日;上述《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国务院及美国华盛顿州公证。2016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进行了认证。2016年9月2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的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本内容相符等。
2017年3月6日,易凯铭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汉华公司的图片申请时间戳证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该证书中。经当庭查看附件,显示在原告公司的网站www.gettyimages.ca上,登载有涉案编号为3929-000026的图片一张,网页底部载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许可使用,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版权所有人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本公司的损失”以及“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的字样。
2016年4月26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微信公众号“jianzhimao九尾”进行证据保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文件(或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时间戳文件(*.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该证书中。经当庭查看附件,显示在该微信公众号上载有“jianzhimao九尾”,微信认证:“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页顶部写有“为什么有些人就是愿意当备胎?”,在该页中的配图“三、其实是不作不死”中使用的一张被控侵权图片,与上述编号为3929-000026的图片视觉上无差别。
原告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调查费500元,并提交原告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佐证。
另查明,原告汉华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图像处理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摄影服务,计算机图文设计,展览展示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
被告九尾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被告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6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等。
中国于1992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美国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又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图片系摄影作品,登载在原告的中文网www.gettyimages.ca上,与美国GettyImages公司向汉华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相符。原告网站上的涉案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标记及“www.gettyimages.ca”网址,且涉案图片所在网页下方有GettyImages对网站图片由其授权发布销售以及汉华公司根据授权所作的著作权声明。被告九尾公司并未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认定美国GettyImages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美国GettyImages公司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美国GettyImages公司的授权,原告有权以其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故本院认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二、关于被告九尾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被控侵权图片,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财产权的侵犯,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
经当庭比对,被告九尾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编号为3929-000026的图片整体视觉无差别,被告九尾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被控侵权图片时已经提前进行权利归属审查,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经得到合法授权,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关于侵权赔偿范围及金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本案无法查清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而实际获利的情况,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被告九尾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性质、影响、系列案件性质以及原告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九尾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
对于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1的申请,经审查,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原告处分其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九尾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张志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根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