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联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91财保45号
申请人: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130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463866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联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188号万科海上传奇C01地块30栋楼-4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83CHD3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联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63.5524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联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3.55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698元,由申请人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