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1462号
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1301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州**(荔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分别于2022年8月10日和202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支款319784.8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最后一笔借支到账之日后推一个月即从2022年1月31日起算至借支款还清之日止,以未报销金额为基数,按每日0.1%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2年8月10日,原告根据被告下属安南南将其借支的102800元转交给被告的事实,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如下: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支款422584.86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12月29日入职原告公司,任营销策划总监,其在职期间先后从公司借支399500元。***与被告系工作关系,其将本人向公司借款中的85000元转给被告。被告在取得前述共计484500元借款后,应将借款用于公司抖音流量投放,但被告仅就其中164715.14元进行了报销冲账,剩余319784.86元既未报销冲账,也未返还,并且未对借款去向作出合理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1999]民他字第4号)关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的规定,结合《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借支操作细节指引》关于“借款人员在完成借款事务后及时销账,即进行费用报销冲销借款,返还剩余现金。如无特殊原因的在拿到发票后一个月内没有冲销借款或返还剩余现金的,在报销时按借款金额从发票开具日至最终单据交财务日按0.1%收取占用资金利息”的规定,被告严重违反公司借支管理制度,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我方与原告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因职务期间借支、冲抵间引起的纠纷,依法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2.我方和下属安南南在离职前已与原告结清款项,现原告提起诉讼属于虚假诉讼。首先,我方和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签订《离职协议书》,原告亦于当天向我方支付工资,足以证明我方并不存在拖欠款项的事实。在《离职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我方应在2022年3月11日离职日前全部归还《离职人员工作交接表》上物品及欠款,否则,原告有权在支付我方离职当月工资时扣除未归还物品价值和欠款。若我方未归还的物品和款项的总价值超过原告当月应支付给我方的工资,我方需五日内归还超出的部分,否则原告有权追究被告相关法律责任。但事实上,原告当天即向我方支付工资,所谓的追款是在我方离职后2个多月,在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时才向我方“索要”,其目的昭然若揭。第二,安南南是我方的下属。我方借支的484500元以及以安南南名义申请借支的428500元,已全部用于原告指定的抖音账号投放视频及推广,我方和安南南均无截留任何款项。上述借支合计913000元,其中164715.14元是通过抖音官方渠道投放有发票,对于该部分款项双方均无异议,余下748284.86元中2500元用于购买物资,745784.86元通过第三方投放,由于购买物资及第三方渠道属非正规单位不能提供发票,经原告汇合品牌部、财务部开会确认相关发票由财务部门用其他发票冲抵,故748284.86元提供发票的责任在财务部门。另外,根据《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借支操作细节指引》员工借支部分第四条“员工在原有借款未办理报销手续或未还清欠款的情况下不得再借,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及结合原告提供的OA系统审批单,亦能证明原告每次借支时都是先有预算和具体的投放计划,即所出如所借,且借支未用完原告是不会批准再借,也就证明每次的借支同样能证明上次的借支已经财务核实,至于财务部门未能按公司规定补足发票而未销账,系属原告自身管理问题,与被告借支没有使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与责任。最后,原告在明知系因自身问题引起的挂账,却隐瞒事实真相,选择性提供证据,恶意提起本诉,构成虚假诉讼。综上所述,原告作为公司天然具备优势地位,有权管控费用的出借与余款的收回,倘若我方前笔借支未经公司对账确认,按常理也可以推断原告必定不会继续借支,现原告故意删除大部分抖音视频无非是掩盖事实,营造借支未有投放的虚假现象,以谋取不法利益,故请法庭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与庭审**,认定以下事实:
被告入职、离职情况
2020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入职原告公司,担任营销策划总监。劳动期限36个月,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固定加班费+本职工作绩效奖金+浮动关键绩效工作绩效奖金(浮动关键绩效奖金于转正次月开始进行发放)。被告的转正月薪为27000元/月,加上浮动关键绩效奖金基数为3000元/月。关键绩效奖金于季度发放。合同期内原告每月13日左右以货币形式支付被告上月工资。被告应严格遵守原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原告的管理。同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
2022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离职协议书》,确认双方于2022年3月11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被告确保于2022年3月11日离职前全部归还《离职人员工作交接表》上物品及欠款,原告有权在支付被告离职当月工资时扣除未归还物品价值(按法定折旧后计算)和欠款。若被告未归还的物品和款项的总价值超过原告当月应支付给被告的工资,被告需五日内归还超出的部分。该《离职协议书》中提及的《离职人员工作交接表》,原告在庭审中称有电子版,庭后提供。庭后原告解释因被告离职后,以顾问形式与原告签订了《拍摄服务合同》,继续为原告提供服务,因此离职时未制作《离职人员交接表》。对此,被告坚称离职时有签署《离职人员工作交接表》,而双方签订的《拍摄服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庭审中,讼争双方均确认,被告离职时,除了上述《离职协议书》外,双方未针对被告借支核销事宜另行签订协议。原告已结清全部工资待遇给被告。被告认为原告结清工资待遇给被告的事实,印证了原告认可讼争款项与被告无关,原告则解释在被告离职时结清工资待遇,是原告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不能证明被告不存在拖欠原告借支款的事实。
原告借支报销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制定《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借支操作细节指引》,就员工借支作了如下规定:员工借支是指公司员工办事无法确认支出具体金额需要临时从公司先行借款现场支付的情况。员工借支在OA借款单的借款方式选择“个人借支”。原告在原有借款未办理报销手续或未还清欠款的情况下不得再借,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如有特殊情况未还清欠款就需借款时需总经理审批。借款人员在完成借款事务后及时销账,即进行费用报销冲销借款,返还剩余现金。如无特殊原因的在拿到发票后一个月没有冲销借款或返还剩余现金的,在报销时按借款金额从发票开具日至最终单据交财务日按0.1%收取占用资金利息。借款不得跨年。原告提供的上述《费用报销借支操作细节指引》由拟定人、审核人签名后,最后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批准,没有原告公司**。被告承认入职时知悉该《费用报销借支操作细节指引》内容。
被告主张除了上述《费用报销借支操作细节指引》之外,原告还于2021年8月发布了《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抖音项目)报销管理制度V1.0》,对抖音项目借支使用、借款流程及审批权限等作了详细规定。被告提供的《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抖音项目)报销管理制度V1.0》对抖音项目借款报销管理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部分,其中,在事前控制中,在投放及借支前,由抖音项目负责人制定投放计划,投放及借支需要附上详细的投放计划及预算,包括投放的时间、投放渠道选择、供应商选择、各投放渠道投入金额及供应商对应投放金额。开通抖音项目专用的企业手机号、微信号及账户,作为私对公或者私对私打款所用。品牌部负责人负责把控供应商,审核确认供应商入库和支出合理性,做好项目支出预算复核。市场中心负责人负责审核整体投放计划及预算、投放效果的合理性。总经理负责最终审批投放计划及预算。在事中控制中,抖音项目组负责按投放计划和预算、对应渠道及供应商进行执行,不得超预算执行。在事后控制中,月初抖音项目部提交财务费用报销流程并附上上个月抖音投放报告,分析投放效果和预算执行完成情况;市场中心审核投放报告,审核投放效果完成情况,实际投放与计划的对比。财务部负责项目借支报销的结算和催收,监督项目预算执行完成情况。财务部负责投放报告数据与投放计划进行对比审核,方可销账,如有实际与投放计划不符,应追查原因。此外,该《管理制度V1.0》还规定,2021年8月10日前完成前期借支报销清理,2021年8月开始按照上述抖音投放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方案实施,要求次月前完成上月销账。每月月末完成下月投放计划预算(最终审批版),如未能提供投放计划预算,则不得借支。每月10日前需要提交销账单且附上上个月投放的总结报告。该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从2021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管理制度V1.0》的印制格式与原告提供的前述《费用报销借支操作细节指引》完全一致。原告称被告提供的上述《管理制度V1.0》没有公司**也没有正式发布,不属于有效的公司制度。
三、案涉借支情况
被告在职期间,向原告借支合计587300元,包括被告在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分八次向原告申请借支合计399500元,案外人***向原告借支后向被告转账85000元以及安南南向原告借支后向被告转账102800元。***是被告的直属上司,安南南是被告的下属,隶属于被告管理。借支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1月14日,被告以“抖音流量推广”为由,向原告借支20000元。该笔借支款载明预计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原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于当日向被告银行转账20000元,转账摘要为“推广借支”。
2.2021年1月16日,被告以“抖音投放”为由,向原告借支30000元。该笔借支款载明预计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原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告银行转账30000元,转账摘要为“借款”。
3.2021年2月1日,被告以“抖音投放”为由,向原告借支50000元。《借款单》借款事由一栏处载明:“上一笔5万费用其中3万用于投在公会导量目前粉丝已新增2千预计总新增量8万5千粉丝(该费用包括过年期间公会导量费用)2万用于抖音抖+推广,由于发票需要15个工作日开出,拿到发票后销账”,原告的副总经理***在审批时批注“同意,注意做好投放的价值分析,以及及时做好销账”。该笔借支款载明预计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原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于2021年2月3日向被告银行转账50000元,转账摘要为“投放”。
4.2021年2月8日,被告以“申请团省委疫情不回家视频费用由公关部门支持”为由,向原告借支19500元。《借款单》借款事由一栏处载明:“团省委疫情不回家视频宣发投放,已由自媒垫付19500元,经沟通后此费用由公关部门支出”。该笔借支款载明预计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原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于2021年2月9日向被告银行转账19500元,转账摘要为“视频投放借支”。
5.2021年3月1日,被告以“Sw为兼职用户故事推广费用,Sw为王总抖音号开号推广及推广备用”为由,向原告借支100000元。《借款单》借款事由一栏处载明:“5w为本周三(3月3日)推广寒假留守兼职故事片,该片参加抖音活动话题是学生兼职,目标是话题热度登全国头三。另外5w为王总抖音号开号推广及推广备用”。***在审批时批注“请说明前面借款的12万左右的使用具体情况”。该笔借支款载明预计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原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于2021年3月3日向被告银行转账100000元,转账摘要为“推广费”。
6.2021年4月26日,被告以“Q2兼职猫及王总抖音号曝光投放”为由,向原告借支50000元。《借款单》借款事由一栏处载明:“Q2兼职猫及王总抖音号曝光投放,Q1原预算有59.6w但实际只使用了17.82w(具体花费全部在附件),其中粉丝引流(花了10w),仍在进行中,五一期间是抖音流量高峰期,很多大品牌都在该时间段进行抖音流量投放,故五一期间兼职猫抖音会根据实际投放效果再判断是否加大投入,争夺更高曝光数据”。该笔借支款载明预计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原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告银行转账50000元,转账摘要为“借支款”。
7.2021年6月9日,被告以“抖音流量投放”为由,向原告借支50000元。《借款单》借款事由一栏处载明:“兼职猫抖音账号及王总账号投放”,该笔借支款载明预计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原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于2021年6月11日向被告银行转账50000元,转账摘要为“借支费用”。
8.2021年12月27日,被告以“抖音流量投放”为由,向原告借支80000元。《借款单》借款事由一栏处载明:“兼职猫抖音账号及甄总账号投放”,该笔借支款载明预计还款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原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于2021年12月31日分两次向案外人***银行转账合计80000元,转账摘要均为“借支款”。
9.2021年6月25日,***以“反对996话题传播”为由,向原告借支109000元。《借款单》借款事由一栏处载明:“话题传播预计2021年6月25日启动”,该笔借支款载明预计还款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原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于当日向***银行转账109000元,转账摘要为“反对996话题传播”。***收款后分别于2021年6月25日、2021年6月28日和2021年6月30日分三次向被告转账共85000元。
10.2021年7月26日,安南南以“抖音投放”为由向原告借支50000元,《借款单》借款事由一栏处载明:“兼职猫抖音官方账号8月投放费(一)”。***在审批时批注“同意,注意前序的报销在8月份完成。本批费用开始按新流程来,请预算部门确认”。该笔借支款载明预计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26日。原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于2021年7月29日向安南南银行转账50000元。
11.2021年9月28日,安南南以“开学季话题活动投放费”为由向原告借支30000元,《借款单》借款事由一栏处载明:“10月份开学季前五宣传片投放费用,详情见附件10月一栏,此费用从开学季活动预算中独立支出”。***在审批时批注“同意,请确认活动已经结束,是否还继续?”该笔借支款载明预计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原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于2021年10月18日向安南南银行转账30000元。
原告以安南南借支未核销为由,起诉要求安南南返还借支款项,本院以(2022)粤0113民初12654号立案审理,案件仍在审理中。在该案中查明,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安南南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借支合计428500元。2021年7月29日,安南南收到上述第10笔借支款后将该笔借支款50000***转账给被告。2021年10月22日,安南南将上述第11笔借支款30000元以及其保管的剩余借支款22800元,合计52800元银行转账给被告。本案庭审中,讼争双方均确认上述102800元属于被告向原告借支的款项,剩余325700元属于安南南向原告借支的款项。
四、被告核销借支情况
讼争双方确认被告提供了总金额为164715.14元的发票,在原告处核销了借支款164715.14元。原告提供的23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显示,在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3月10日期间,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金额为164715.14元。具体发票详情如下表:
序号
开票日期
开票人
开票金额(元)
1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064.66
2
2021年2月23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328
3
2021年2月23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328
4
2021年2月23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4927.52
5
2021年4月28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2285.58
6
2021年5月28日
湖北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
272.36
7
2021年5月28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91.12
8
2021年6月15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1766
9
2021年6月15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048.16
10
2021年6月15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2027.75
11
2021年8月16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887.68
12
2021年8月16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887.68
13
2021年8月16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887.68
14
2021年8月16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6051.78
15
2021年8月16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887.68
16
2021年8月16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4947.51
17
2021年10月22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887.68
18
2021年10月22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887.68
19
2021年10月22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887.68
20
2021年10月22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887.68
21
2021年10月22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643.64
22
2021年12月21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9042.12
23
2022年3月10日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6889.5
发票总额
164715.14
原告主张除了上述款额外,对于剩余422584.86元,被告既未按原告公司借支报销管理规定提供发票报销冲账,也未返还给原告。被告则主张其与安南南向原告所借支款项合计913000元,全部支付给有关公司和个人,用于原告的三个抖音账号的视频投放和推广,并已与原告对账核销。对于部分借支款未能提供发票核销的原因,被告解释,推广抖音账号和投放视频广告分正规渠道和非正规渠道。通过正规渠道投放支出的费用可凭收款单位开具的发票办理报销冲账手续,但通过非正规渠道则无法提供发票办理报销冲账手续的。被告入职后负责企业抖音官方账号“兼职猫”、企业董事长账号“呆萌老王”以及达人账号“Boss啊仪”的管理运营,由于原告与抖音官方签约合作成本过高,且需要一次性预付费用,为降低账号运营成本,提高竞争力,原告同意与有账号流量的代运营方合作。为解决代运营方无法提供发票冲账的问题,原告公司研究同意由财务部找其他发票冲账。由于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根据开票时实际投放发生的费用开具的,因此,前述164715.14元是通过正规渠道已实际投放视频广告发生的支出,因此可凭收款单位开具的发票办理借支核销手续。剩余的422584.86元,既包括已支付给正规渠道但因未实际发生而未能获取发票冲账的款项,也包括原告与代运营方,即非正规渠道合作支出的款项。
为了证明其向原告借支的587300元及安南南向原告借支的325700元,合计913000元的去向,被告提供了如下两组证据:
1.被告和安南南制作的《抖音视频数据统计表》以及案涉三个抖音账号视频数据截图。其中,《抖音视频数据统计表》列明了分别在三个抖音账号的投放对象(视频名称)、视频类型、播放量、点赞量、评论数、播赞比、投放费用、投放达标要求、是否达标以及曝光量等数据。“兼职猫”账号支出费用700836元,已消耗投放费用661881元,剩余38955元未消耗。“呆萌老王”账号支出费用53464元。“Boss**”账号支出费用58700元。三个账号购买粉丝支出费用100000元。上述四项支出合计913000元。对照抖音视频数据截图与《抖音视频数据统计表》,《抖音视频数据统计表》记载的部分视频有在抖音上投放。被告解释两者未完全吻合,是原告在账号后台将部分视频数据删除。被告称其离职与原告财务人员对账时,已将上述《抖音视频数据统计表》通过原告公司OA发送给财务人员。原告认为上述《抖音视频数据统计表》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没有原告公司**,且原告未收到上述表格,对上述表格的内容不予认可。原告也否认曾删除相关视频数据,否认曾与被告对账。
2.《费用支出统计表》、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凭证。《费用支出统计表》列明被告和安南南借支后在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每笔费用支出的日期、金额、资金流向、投放内容等。表中除了2021年5月31日支付给“kate”的1106元以及2021年8月后支出的6笔费用合计2063.36元(包括“化妆费”800元、“超大号高脚杯”64.8元、“影楼个人写真服装”520.56元、“小清新少女写真服装”135元、“广州kshop服装店”218元、“小半家服装店”325元)没有对应的付款凭证外,其他支出费用均有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凭证与之对应。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凭证显示,除了前述有发票核销的164715.14元借支款外,在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9日期间,被告和安南南先后向Annotdiffficult、**等人付款345744.82元,详情如下表:
支出时间
收款人
支出金额
2021年1月21日
Annotdiffficult
5000
2021年2月22日
**
371.9
2021年2月23日
**
202.6
2021年3月17日
Annotdiffficult
6800
2021年3月25日
深圳市泰和德科技有限公司
43
2021年3月27日
广州纪尼商贸有限公司
25
2021年3月29日
Annotdiffficult
3440
2021年3月30日
广州纪尼商贸有限公司
5
2021年4月7日
**
770
2021年4月7日
你别皱眉
770
2021年4月10日
**
571.1
2021年4月13日
**
35.2
2021年4月16日
Annotdiffficult
6800
2021年4月17日
**
109.54
2021年4月17日
你别皱眉
109.54
2021年4月17日
周晨
2000
2021年4月22日
你别皱眉
630
2021年4月25日
kate
5000
2021年4月26日
你别皱眉
128
2021年4月26日
**
128
2021年5月1日
Annotdiffficult
511
2021年5月3日
你别皱眉
1022
2021年5月3日
**
1022
2021年5月3日
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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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别皱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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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别皱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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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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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梦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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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梦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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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梦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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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梦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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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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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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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饰百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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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梦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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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标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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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髋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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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梦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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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梦燃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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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沉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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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沉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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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总
14200.6
合计
345744.82
对于为何未能提供全部借支款的付款凭证,被告解释称,原告定期与被告对账,要求被告提供付款凭证。除了发票外,原告还会要求被告提供向非正规渠道付款的凭证以及抖音账号后台数据,相关资料已留存于原告公司处。现事隔时间长,难以再完整提交全部付款凭证。原告否认被告曾将相关付款凭证交给原告,并认为被告借款整数金额用于抖音的流量投放,应有固定金额,固定交易对象,被告提供的付款凭证金额零散琐碎,相同交易对象的金额也多次变化,无固定性,故该付款凭证是被告日常生活消费,而非因公务支出的付款凭证。
除了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外,原告应本院要求提供了其员工***案涉微信的账单。该微信账单显示,案涉微信号所绑定的***的银行账户先后收取了以被告及安南南名义借支的160000元,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分别支付给被告28000元,“**”112000元,“**”20000元。被告称安南南在职期间管理该微信,但付款时需要***配合,安南南离职后已将微信交还给原告管理。“**”和“**”均是得到原告确认后添加的渠道方。原告认为***已出具情况说明,结合安南南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首次登陆微信确实需要***配合,但后续则由安南南掌握微信支付密码,故该微信账号支付权限在安南南掌控之下,故对于上述微信转账行为,原告均不予认可。
五、劳动仲裁情况
2022年5月24日,原告认为被告和安南南违反原告公司借支管理规定,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和安南南返还未冲销的借支款,为此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番劳人仲不[2022]739-7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仲裁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仲裁申请。
庭审中,原告承认目前无第三方因原告投放视频及账号推广拖欠款项未付向原告主张过权利。关于被告借支后,原告有没有能力和有没有跟踪核实借支项目是否实际发生的问题,原告称除了被告提供发票和**,原告无法跟踪核实被告提出的借支项目有没有实际发生。被告则称原告可以根据借款单上提及的抖音账号后台反映的播放量、曝光量等数据进行核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讼争双方对本案属劳动争议的意见一致。原告已就本案争议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争议事项不属劳动人事争议为由不予受理,故本案已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被告提出驳回原告起诉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在职期间向原告借支合计587300元,被告已提供发票完成报销冲账164715.14元,余款422584.86元未能提供相应发票给原告,对于上述事实,讼争双方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向原告返还剩余未有发票报销冲账的款项422584.86元。本院认为,被告应否归还该款项,关键在于两点,一是被告有否将该款项据为己有;二是被告有否违反原告公司规定支出借支款项,导致原告因借支款项未能凭发票报销冲账遭受了经济损失,且经济损失与该款额相当。对此,本院结合讼争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综合分析如下:
关于被告有否将讼争借支款422584.86元据为己有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关系属性,双方之间的借支行为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性质并不完全一致,对于本问题的认定,应当结合讼争双方的举证能力和举证情况综合认定。作为劳动者,被告提供了《抖音视频数据统计表》,列表说明借支款项投向案涉三个抖音账号的视频及推广情况,包括投放对象(视频名称)、视频类型、播放量、点赞量、评论数、播赞比、投放费用、投放达标要求、是否达标以及曝光量等数据,同时提供了抖音视频数据截图佐证列表中的部分视频已实际投放,以此证明借支款项按申请借支事由投入至原告对应的网络营销项目中,未挪作他用。除了原告提供的23份发票及***的微信账单外,被告还另外提供了其他付款凭证进一步佐证费用实际支出情况,虽然被告所提供的付款凭证总额仅有345744.82元,未能涵盖其和安南南全部借支款项,但是,案涉借支款项并非针对单一特殊事项借支,借支次数多,执行借支事项需根据工作进度分期支出费用,保留相关付款凭证存在现实困难。况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已与原告办妥离职手续并收齐全部工资待遇,现未有证据显示讼争双方在被告离职时已就讼争借支款的对账核销问题存有争议,被告离职后未妥善保留全部付款凭证并非被告单方责任。因此,被告解释事隔时间长,事后未能完整提供全部付款凭证亦有理。至此,被告确已尽其所能完成初步举证。反观原告,作为管理者,被告因履行其工作职责按照原告公司制度向原告借支款项,原告负有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员工所借支款项的用途及报销冲账进行监管的权利和职责。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单》的内容,无论是被告,还是案外人***、安南南,都是按照原告制定的《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借支操作细节指引》的规定,详细报告了借支事由(主要是案涉抖音账号推广及视频投放)后,才能办理借支审批手续获得借支款项的。原告的审批人员间或在审批借支时会要求借支申请人做好投放价值分析,及时销账,对相关借支款使用情况作说明等等。被告申请借支时亦间或在《借款单》中汇报之前借支款项使用情况,并附件上报。况且,案涉借支与一般的诸如差旅费、交通费等非定向性借支不同,原告作为案涉三个抖音账号的管理者,能够掌握抖音账号后台反映的视频播放内容、播放量、曝光量、粉丝量等数据。因此,原告完全具备跟踪核实被告借支后有没有将款项实际用于所申报的借支事项中的现实条件,并非原告所声称的除了被告提供发票及**之外,无法核实被告借支事由的真实性以及借支款项的使用情况。原告在本案中未利用其自身的企业资源优势,结合被告列表说明的借支款项去向,积极主动核实被告借支事由及借支款项去向的真伪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鉴于原告在庭审中已承认目前未有第三方因原告投放视频、推广抖音账号拖欠款项未付向原告主张过权利,暂时排除了被告截留借支款未付的可能。现仅凭被告未能提供发票核销讼争借支款项,不足以推定被告将相关借支款项据为己有。
关于讼争借支款项未能凭发票报销冲账的归责认定问题。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定,未提供发票报销冲账借支款,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则解释未能提供发票报销冲账的借支款项是通过非正规渠道投放视频,推广抖音账号。原告对被告上述做法知情并同意的,因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所借支的部分款项通过非正规渠道推广抖音账号,投放视频,因此不能提供发票报销的情况。理由是,其一,纵观被告借支款项和提供发票报销冲账的整体情况,在短短一年间,被告连续多次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告借支总额高达399500元,与被告同期提供发票报销冲账的情况作对比,两者显然不同步且款额差距甚大。如前面所述,原告具备核实被告借支事由的真实性及监管借支款项的使用情况的现实可能。在被告入职原告公司时间不长的情况下,原告仍然放任被告持续借取巨额款项而不深究被告借支款项用途,显然与原告制定的《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借支操作细节指引》关于“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规定不符。其二,被告提供的《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抖音项目)报销管理制度V1.0》印制格式与原告提供的《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费用报销借支操作细节指引》完全一致,该《报销管理制度V1.0》规定在2021年8月10日前须完成前期借支报销清理,之后财务部门负责投放报告数据与投放计划进行对比审核,方可销账,如有实际与投放计划不符,应追查原因。该规定的内容与安南南在2021年7月26日申请借支时,原告法定代表人***审批时提及“前序报销在8月份完成,本批费用开始按报销新流程”的意见相吻合,被告提出原告曾对2021年8月前的借支款进行清理,之后借支报销则按新规定执行存在可能性。现未有证据显示原告曾催促过被告就其在2021年8月之前的借支款项进行清理,甚至在案涉绝大部分借支款项在《借款单》记载的预计还款期限届满后,亦未有证据证实原告曾催促被告提供发票报销冲账或归还借支款。当时被告仍在原告公司任职,原告未催促被告报销冲账或归还借支款项,有悖常理;其三,被告于2022年3月11日离职时与原告签订了《离职协议书》,明确约定被告应在离职当日归还《离职人员工作交接表》记载的物品及欠款,否则原告有权在支付被告离职当月工资时扣除未归还物品价值和欠款,工资不足抵扣部分,被告应在五日内归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已结清工资待遇给被告。即使原告解释其结清工资待遇给被告是基于执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理,但是,根据《离职协议书》的内容,《离职人员交接表》记载了被告应归还给原告的物品和欠款。在被告确认已签署《离职人员交接表》的情况下,原告却对于有否签署《离职人员交接表》的**前后矛盾。正常情况下,若被告离职时尚有巨额借支款项未清理,原告理应要求被告就借支款项未能报销冲账说明原因,甚至归还款项,而不是直至2022年5月24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其四,原告在被告离职后与被告签订了《拍摄服务合同》。若被告任职期间违反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存在重大过错,离职时又未配合原告解决借支款项未能报销冲账问题,原告继续与被告建立合作关系,显然有违常理。综合上述四个理由,原告否认知道被告将借支款项通过非正规渠道投放视频,推广抖音账号的做法,坚称原告公司严格规定全部借支必须提供发票核销,不存例外情形,难以使人产生内心确信。在此情况下,原告无论是基于节省抖音账号运营成本考虑默许被告的做法,还是因原告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监管缺失,从而放任被告的做法,最终发生被告部分借支款项未能凭发票报销冲账的结果,原告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因借支款项未能凭发票报销冲账造成原告实际损失款额认定的问题,原告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考虑到若被告借支款项后确实已按既定借支事由投入到原告的网络营销项目中去,因此产生的实际费用未能冲账报销,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显然不能等同于讼争借支款项,在原告未就此举证的情况下,原告是否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具体损失款额尚不能确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作为劳动者,在离职后已对讼争借支款项的用途及去向作了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付款凭证,虽然付款凭证不完整,但确已尽其所能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原告在具备举证现实可能的情况下,既未核实被告申请借支事由及事后报告借支款项去向的真伪,从而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将讼争借支款项据为己有,在其对讼争借支款项未能凭发票报销负有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款额,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仅凭被告未能提供422584.86元的发票进行报销冲账,诉请被告归还该款项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九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