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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7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维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888143088,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涌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魏伟。
被执行人:佳友通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融贸易区A1-10地块国贸大道CMEC大厦19楼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07570781XH。
法定代表人:陈晓辉。
申请执行人维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152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佳友通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佳友通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佳友通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委托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前往浦发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代为办理冻结手续,但未冻结成功,也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将相关材料移交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查。
截止2022年5月3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152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4330元、执行费1520元,保全费2923元。
因被执行人佳友通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佳友通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7执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立坤
审判员陈尔德
审判员林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