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3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维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魏伟,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德苍,系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蔡倩文,系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维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车牌号为×××波罗牌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经查询,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且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其余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维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截止2022年4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906.5元、执行费1100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35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卢立坤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陈尔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缪瑞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