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济源市金扁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候广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8072号
原告:济源市金扁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建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候广,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一博,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源市金扁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候广、济源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候广、济源市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金扁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黑 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吴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