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财保34号
申请人: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05004933。
法定代表人:张洪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平,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新区广州街8号新区管委会大楼5楼5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0270398T。
法定代表人:范叔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30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8月30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融侨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3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登
书 记 员  史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