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宿城区财政局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9)苏13行初7号
原告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财政局及第三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宿迁市宿城区审计局、江苏方园项目招标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烽、张军,被告宿迁市宿城区财政局出庭负责人熊化兵,委托代理人刘成、朱娟,第三人宿迁市宿城区审计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第三人中诚工程建设管理(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陆红,第三人江苏方园项目招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谈 强 审判员 周丽丽 审判员 于元祝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