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77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31执277号
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6)淮仲裁字第0508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造价咨询服务费80026.03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申请人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7066,由申请人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3662元,由被申请人江苏金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3404元。(此款申请人已预付,由被申请人支付案件款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苏08执监16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仲裁委员会(2016)淮仲裁字第0508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顾海忠 代理审判员  李玉培
书 记 员  朱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