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本英,该公司董事长。
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淮仲裁字第4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该案因被执行人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2月25日本院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7月2日,江苏省建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因发现被执行人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有财产正在处置中,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正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执行质效,本院经研究决定,本案指定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淮仲裁字第470号裁决书]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行。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汪 青
审 判 员  王 艳
审 判 员  吴淮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海燕
书 记 员  刘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