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563号之一

原告: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平,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陶 春

人民陪审员  万振洲

人民陪审员  严汉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阚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