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563号之一
原告: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平,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陶 春
人民陪审员 万振洲
人民陪审员 严汉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阚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