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91民初563号
申请人: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05004933,住所地淮安市科教产业园科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平,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45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4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中企华建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 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阚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