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京0491民初772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立案时间
2022年1月7日
开庭时间
2022年2月17日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
被告:江苏合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合纵照明公司)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将涉案图片从网站上删除;
2. 判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4.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
答辩意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如下:两张照片均由新媒体工作人员在其他网络渠道下载,原告在维护自身著作权上没有尽责,甚至在网上散播版权图片,以这种方式来“钓鱼”,滥用知识产权。此外,搜狐合纵联盟公众号不以盈利为目的,阅读量低,且事发后经调解员协商,愿意出具费用协调处理。原告提供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内容模糊不清,取证URL无法打开。 最后,请原告提供照片原件、摄影时间及著作权证书。
主要事实
作品类型及数量:2张摄影作品(bji01990430、bji01990323)
作品权属:著作权
发表情况:蓝牛仔网站
侵权取证时间:2021年5月9日
侵权地址:http://www.sohu.com/a/228796963_100148325
账号:搜狐号“合纵联盟”
账号主体:江苏合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作品使用方式:文章配图
其他:1.原告已确认停止侵权,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2.原告主张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3.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出具《版权声明》,载明:域名为lanniuzai.com的网站系由我公司主办,网站展示的摄影作品中,图片编号为“bji0199”开头,版权信息显示为“摄影师*连飞”的摄影作品均为作者***独家授权我公司代理经销。上述作品均由***独立创作完成,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个人所有。
简要裁判
理由
一、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提交涉案作品的发表截图及当庭展示的电子源文件,证明***为涉案作品的作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被告江苏合纵照明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网页配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署名权,江苏合纵照明公司使用涉案图片未表明作者,故原告主张侵犯其署名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对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告并未就此提交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创作难度、市场价值、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既未提交委托合同也未提供律师费发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主张,因为被告侵犯了***的署名权,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侵权结果、影响范围等,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方式。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判决主文
一、被告江苏合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搜狐帐号“合纵联盟”首页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为48小时,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江苏合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江苏合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钱给付
总额
1000元。
受理费分担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江苏合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合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告知事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 判 员 刘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