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72执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兴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紫泥镇紫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531202857。
法定代表人:吴溪明,执行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冬梅,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海翔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通浦东社**之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793845443。
法定代表人:杨色钦,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兴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兴明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福建海翔渔业有限公司(下称海翔公司)履行(2020)闽7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义务一案,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判决书,海翔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你公司支付造船欠款28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400000元自2017年8月12日起计算,另1400000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兴明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2020年1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海翔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件,因原址查无此单位被退回。经本院现场送达,该地址已拆迁。2020年12月1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海翔公司诉讼期间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该地址非被执行人营业地址,经向原诉讼代理人齐思语调查,海翔公司已歇业,原址拆迁后无新址,原公司人员已解散,法定代表人杨色钦无法联系。
2、经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1)被执行人海翔公司有登记车辆一部闽D×××××坦途,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查封,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2)被执行人海翔公司无船舶、不动产登记记录;3)被执行人海翔公司在兴业银行账户为久悬户,余额0元;在中国银行账户至2021年元月18日余额24.74元,已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3、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海翔公司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4、被执行人海翔公司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未了结被执行案件,标的金额超过700万元。
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未获受偿。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将以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均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志峰
审判员 王端端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叶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