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兴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

龙海市兴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华电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2民初258号之一
原告:龙海市兴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紫泥镇紫泥村南社291号。
法定代表人:吴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盛,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华电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石花东路九洲花园6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张水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文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龙海市兴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华电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以被告已支付船舶修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海市兴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龙海市兴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乐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曾红伟
书 记 员  张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