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72民初186号
原告:龙海市兴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
海市紫泥镇紫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永讯远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9号9E之二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龙海市兴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永讯远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龙海市兴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海市兴明船舶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