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不老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不老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851号

原告:浙江不老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金秋南路9号1幢。

法定代表人:郑樟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俊,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睿,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原告浙江不老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不老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浙江不老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不老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浙江不老神人防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