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5993号
原告: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5号楼-1至11层101内9层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29号7栋5层506号。
负责人:**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2023年5月23日,原告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新中新诚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