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202民初25号
原告:沈阳泰力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铁岭市银州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铁岭德立泰机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魏彤,男,199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泰力特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铁岭德立泰机械开发有限公司、魏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泰力特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1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6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强
人民陪审员黄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