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5943号
原告:*****机械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273876973X6,住所地**市银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3131684100,住所地辽宁省***范区。
法定代表人:***,其他不详。
原告*****机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大唐国际沈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机械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机械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