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7民初2800号
原告:福建省天威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明发商业广场26幢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NA2XTHU22N。
法定代表人:肖顺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谊,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顺,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漳州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丰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83134683M。
原告福建省天威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天威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省天威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以拟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漳州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天威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福建省天威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坤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凌珊
书记员刘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