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丰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83134683M。
法定代表人:林镇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7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塔牌公司与***之间订立多份《生产合作协议书》及《生产经营管理承包合同》,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生产合作及承包合同关系。案涉的两张借据中分别载明借款用途、性质为“补助工人工资”及“生产承包费”。需进一步查清上述两张借据中的款项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关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一审法院依据借据认定本案款项为借款,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7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叶维文
审 判 员 翁艺晖
审 判 员 洪碧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佳
书 记 员 肖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