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终110号之一
本院于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六日对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闽06民终11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闽06民终11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七行的“长泰县”补正为“南靖县”。
审 判 长 叶维文
审 判 员 翁艺晖
审 判 员 洪碧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佳
书 记 员 肖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