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塔强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漳州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丰田村。

法定代表人:林镇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磊,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下称塔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7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自认塔牌公司就2014年和2015年《生产合作协议书》已分别支付1936805元和2684826元。该二笔款款项组成及其支付细节关系到双方是否已结算的认定,对本案审理结果至关重要。一审法院应结合合同结算约定、当事人持有证据情况及其举证责任,查清并认定该事实。综上,一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7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41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花 絮

审判员 唐志忠

审判员 李 凌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明水

书记员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