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3民初978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丰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83134683M。
法定代表人:林镇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漳州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4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银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