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塔强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漳州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民初2502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漳州塔牌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下称塔牌公司,住所地南靖县丰田镇丰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83134683M。

法定代表人:林镇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安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塔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被告塔牌公司在答辩期内的2019年5月16日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塔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以(2019)闽06民辖终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案卷材料。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其与塔牌公司因其他案件需要核对财务往来并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戴主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魏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