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菱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联瑞通铝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菱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9493-1号
原告:佛山市联瑞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371024。
法定代表人:晋保军。
委托代理人:**,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菱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注册号:44010600031334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原告佛山市联瑞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菱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联瑞通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