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12民初2112号
反诉原告镇江三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无锡市马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21日,反诉原告镇江三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为362.5元,由反诉原告镇江三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段为东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