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民初6019号
原告:成都市至真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李和春。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卫。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成都市至真观诉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进行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结案后的顺利执行,予以准许。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8711元的财产。
查封或冻结原告成都至真观提供的银行存款88711元的担保财产(开户行:成都农商银行金牛洞子口支行,户名:成都市至真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