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凯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至真观与四川吉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民初6019号

原告:成都市至真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李和春。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卫。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成都市至真观诉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相应财产进行了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结案后的顺利执行,予以准许。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8711元的财产。

查封或冻结原告成都至真观提供的银行存款88711元的担保财产(开户行:成都农商银行金牛洞子口支行,户名:成都市至真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建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袁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