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南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州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982民初4441号
原告:广西南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立,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州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化州市南粤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南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州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化州市南粤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广西南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南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