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2)粤0981执保433号
***、高州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立志: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州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981民初18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查封保全措施:
对被申请人高州市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4405********_1)限额275901元进行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275901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注:1、本保全案查控结果通过本院执行系统及申请人提供的准确财产线索,并由审判部门作出裁定进行查询及控制。申请人未能准确提供财产线索,本院执行系统不能查询及控制保全的,本院概不负责。
2、本通知书由本院审判业务庭负责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