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泛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6798号
原告:南通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丁冒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泛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顾庄生态园北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通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泛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南通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5元,由原告南通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石燕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