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众跃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众跃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民辖终229号
上诉人南通众跃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21)苏0682民初410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众跃公司上诉称,其在如皋市的厂房是由苏州市耀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科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御东龙机械有限公司合伙投建,相应资金由该三公司筹措,泛华公司应向该三公司索要款项。该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更便利。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泛华公司的起诉主张,其向众跃公司诉请工程款4527041.91元及利息,并提供《施工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证据材料,双方之间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如皋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众跃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由苏州市耀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科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御东龙机械有限公司投建,应由该三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其主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泛华公司所主张的案涉款项具体由谁承担待实体审理方能确定。 综上,众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建 审判员 陆久斌 审判员 蔡荣花
书记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