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2〕第6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208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