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14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方兴华,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被执行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732219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