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981民初355号
原告:浙江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明星村。
法定代表人:方兴华,该公司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红,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路1号宝利广场六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申秋,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科公司)与被告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谊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蕊,被告泛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银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谊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泛华公司支付租赁费2387278.2元;2.判令泛华公司支付超期租金1843902.29元;3.判令泛华公司支付变更模板费85172.6元;4.判令泛华公司支付以欠付租赁费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违约金986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5.判令泛华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841元保函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0日,泛华公司因承建东台市双玺小区项目需要,与谊科公司签订盐城东台市双玺小区项目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谊科公司按约履行合同,泛华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泛华公司截止2021年12月14日共计欠付租赁费2387278.2元、超期租金1843902.29元、变更模板费85172.6元。此外,泛华公司还应向某公司支付截止2021年12月14日的违约金986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谊科公司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如前所请。
泛华公司辩称,1.双方未就铝合金模板面积核实确认,谊科公司主张租赁费2387278.2元无事实依据。施工过程中,谊科公司曾提出对模板面积对账,泛华公司经办人员当时提出8个方面的问题,要求谊科公司答复处理。这些问题是对账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但谊科公司工作人员既没有当场答复处理,事后也未答复处理,而一味催促泛华公司结算面积,双方至今未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案涉铝合金模板面积未最终确认,谊科公司主张租赁费2387278.2元缺乏事实依据。2.谊科公司诉称泛华公司超期使用铝合金模板与事实不符,其主张的超期租金没有事实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合同第2.3条约定的顺延情形。谊科公司的回收人员进场时间为2021年9月19日,应当计算工期的截止时间。据此计算,泛华公司使用铝合金模板不但不存在超期情形,且未用足约定使用期限。3.谊科公司主张按LPR的1.5倍标准计算违约金98600元及后续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根据合同第12.1条约定“甲方延期支付备料款、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同时第5.2条约定“甲方付款之前,乙方须提供相应金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至今未确认面积,即使双方确认面积,谊科公司至今未提交约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泛华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情形,无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可言。4.谊科公司主张诉讼费、保全费、4841元保函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成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泛华公司主张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依法不成立。
谊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盐城东台市双玺小区项目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关于盐城东台双玺小区项目催促面积结算的函、快递单号详单、聊天记录、浙江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铝合金模板面积确认单、工作联系函、铝合金模板面积发货单、铝模安装施工技术指导退场交接书、付款记录、发票等证据。泛华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盐城东台市双玺小区项目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铝模安装施工技术指导退场交接书、监理通知回复单、停工情形资料、职工安全教育档案、通告、盐城东台双玺小区项目面积确认单等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依法进行了审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0日,泛华公司(甲方)与谊科公司(乙方)签订盐城东台市双玺小区项目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一份,载明:一、项目概况部分约定:1.1项目名称:盐城东台市双玺小区项目。1.2项目地点:东台市东台镇纬一路南侧、东某路西侧。1.3项目租赁方式:乙方提供铝合金模板体系产品供甲方项目施工使用。1.4项目租赁范围:甲方租赁铝合金模板体系产品的范围为本项目的三栋楼(均为铝模PC叠合板项目),其中包含项目9#楼从第3层墙柱开始至第23层楼面板止,单栋楼标准层共20层,10#楼从第4层墙柱及底板开始至第26层楼面板止,单栋楼标准层22层,11楼从第3层墙柱及底板开始至第25层楼面板止,单栋楼标准层22层。铝模产品仅用于项目楼栋标准层节点的施工,乙方提供墙、梁、柱及楼面板系统标准层模板一套。与标准层不一致的地方,由甲方采用木模交接施工或二次浇筑。如双方协商确认变化层需配铝模,按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费用。以双方确认的乙方设计配模下单生产面积为准。1.5本项目最终结算面积以本合同第四条的结算方式为准。二、产品租赁工期部分约定:2.1本项目三栋楼每栋租赁工期为190天(按照每栋单独计算,其中不包含春节期免租的30天)。2.2租赁起止日期:具体租赁起算日期以乙方货到现场并指导甲方首层拼装结束验收的时间为准。2.3总工期包括雨天及停电停水造成的停工因素,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素双方协商解决。如遇中高考、法定假日、政府政策性管控等类似政府及主管部门指令停工的情况,则租赁期相应顺延,且租赁费用不计。三、产品租赁价款部分约定:3.1本合同甲方向乙方租赁的产品包含9#10#11#三栋楼的铝合金模板产品。铝模板体系产品的标准配置包括:标准层一层铝合金模板、两层K板、三层支撑(悬挑位置四层)、螺杆、内墙四道外墙五道方通背楞;斜撑内墙按2米一道配置、每平方米配15套销钉销片等组成;螺杆体系部位首层单层用量胶管及脱模油等须满足现场铝模施工要求的材料均由乙方提供。3.2模板面积按每栋铝模与现浇混凝土实际接触面积(含铝模与PC板的实际接触面积)计算,含税单价如下表,价格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3.3本合同中3栋楼每栋铝模标准层现浇混凝土实际接触面积(含铝模与PC板的实际接触面积)暂估8300㎡(最终总面积以双方共同确认的铝模面积为准)。3.4本项目租赁合同暂定总价款约为3884400元。项目基本概况如下:按照铝模标准层现浇混凝土实际接触面积(含铝模与PC板的实际接触面积)计算:(1)9号楼暂估混凝土接触面积3400㎡,暂定铝模施工层20,租赁单价468元/㎡/栋,租赁总价1591200元/栋;(2)10号楼暂估混凝土接触面积2500㎡,暂定铝模施工层22,租赁单价468元/㎡/栋,租赁总价1170000元/栋;(3)11号楼暂估混凝土接触面积2400㎡,暂定铝模施工层22,租赁单价468元/㎡/栋,租赁总价1123200元/栋。暂估总金额3884400元,以上价格为模板及各配件等到工地的含税价格。四、产品面积结算方式部分约定:4.1铝合金模板体系产品实际结算面积计算方式为以下4点累加而形成的面积总和:4.1.1用铝合金模板施工的标准层铝合金模板与混凝土实际接触面积及与PC板的实际接触面积(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深化图纸结算)。注:飘窗、楼梯、反坎、线条等结构有盖板的则应增加盖板面积。4.1.2用铝合金模板施工首层以上,因结构变化而产生额外增加的模板面积(注:如本项目有变化层,则结构变化增加的模板面积按双方确认的乙方设计配模下单生产面积为准)。注:如增加的模板甲方支付了模板费用则不再计算租赁费用。4.1.3因铝合金模板施工需要而另外配置的两或三层楼面、楼梯、梁某、飘板支撑等配合用模板面积(注:此模板面积按双方确认的乙方设计配模下单生产面积为准)。4.1.4双方在标准层施工3层内确认标准层铝模板与现浇混凝土实际接触面积及与PC板的实际接触面积,以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模板面积确认单》为准。五、产品租金支付部分约定:5.1合同总价按如下期限支付:5.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楼栋总价款的20%,约人民币776880元。5.1.2按单栋楼进场计算乙方该栋材料全部到达甲方现场后为一个付款节点,甲方支付该栋铝合金模板设备租赁工程总价的20%,以后开始施工后按每6层为一个付款节点,甲方支付该楼栋工程总价的15%,乙方该栋材料全部退场后1个月内甲方支付15%余款,以此类推。5.2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相应金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法律、政策规定等变动引起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合同内不含税固定价不作调整)。5.3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甲方应当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六、租赁物交付部分约定:6.1进场时间为甲方在支付合同预付款后两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具体进场时间,甲方授权代表人钟某和乙方授权代表人王某,双方必须签字确认。乙方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并送货。6.2交付时间为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日甲方支付合同预付款后,乙方开始组织深化设计,乙方深化设计提交答疑单的时间为5天,产品的最早交付时间为铝模深化图纸经甲方签字确认后25天整栋楼用材料全部到达甲方施工现场。6.3乙方负责铝合金模板体系产品在生产厂内的装货,并送货至甲方指定工地现场,货到现场后的装卸、转运及起吊的机械设备由甲方自行负责。6.4铝合金模板体系产品运至项目地点时,由甲方指定项目收货负责人钟某和聂某,签收联系方式189××××****,139××××****,负责收货检验及核对产品数量及质量,并签署《产品收发货验收单》,该验收单一式两份,并保留至产品全部退回乙方厂内。七、租赁物归还部分约定:9.1若甲方要求在租赁期满后顺延租赁期,应在租赁期届满前提前通知并在3天内与乙方办理续租手续,重新计算租金,超租赁期租金按每8天一层计算,计算方式为超出合同工期天数/8天×单层模板面积×单价/施工层数=超租赁期租金。9.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到期且甲方无需再延长租期时,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25天内向乙方归还租赁物。9.3铝模板体系产品施工至最后一层浇筑混凝土前,甲方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派专人至项目部协助甲方工人拆卸及分类打包,且由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食宿。9.4主体封顶后,所有铝合金模板体系的主材与配件由甲方负责用塔吊运至地面。在装车前甲方须组织人员把粘在模板上的大块混凝土及其他附着物清理干净,并按产品规格分类打包及装车,乙方把产品运离工地现场(甲方免费提供塔吊及叉车),若甲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由此额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9.5甲方安排专人配合乙方人员铝模体系产品的检查,每栋最后一层模板现场确认模板是否丢失及损坏,双方现场确认具体数量。如归还时与该数量有误差,甲方必须按照产品800元/平方米×70%价格向乙方支付赔偿金。9.6铝模板体系产品运回至乙方所在工厂或指定地点时,甲方需派相关负责人随车同行,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项目负责收货人:姓名:钟某和聂某,签收联系方式189××××41711139××××****7,签字确认产品收发货验收单。八、违约责任部分约定:12.1甲方延期支付备料款、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同时乙方有权相应顺延产品交付日期,逾期15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2.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期交付产品,每延期一天,处罚1万元/天。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延期超过3天未交付产品,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2.3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工期(春节放假30天不计入合同工期)到期且甲方未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25天内向乙方归还租赁物。如甲方未能在25天内归还租赁物,则应自租赁期届满之日向乙方支付超合同期限租金,超租赁期租金按每8天一层计算,计算方式为超出合同工期天数/8天×单层模板面积×单价/施工层数=超租赁期租金。12.4因甲乙双方各自自身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征得对方的同意后方可解除。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均须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另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争议解决、不可抗力、合同的修改和补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谊科公司陆续将模板运至东台市双玺小区工地并指导泛华公司拼装。双方形成4份《铝模安装施工技术指导退场交接书》,载明谊科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事项,内容包括标准层主体结构建筑铝模板、配套背楞、支撑、斜撑、配件、耗材等、加工生产、试装、验收、发货到工地,9号楼东单元从2021年2月27日到2021年3月25日,共历时27天完成三层铝模板安装施工技术指导等。9号楼西单元从2021年3月1日到2021年3月30日,共历时30天完成三层铝模板安装施工技术指导等。10号楼从2020年12月26日到2021年3月25日,共历时25天完成三层铝模板安装施工技术指导等。11号楼从2020年12月9日到2021年1月19日,共历时40天完成三层铝模板安装施工技术指导等。根据双方约定现已完成三层安装指导工作。经双方查验,铝合金模板无缺失情况,数量齐全;铝合金模板质量合格,经确认,结构无误,符合施工要求。
泛华公司铝模租用结束向某科公司退模,《铝模材料退场交接单》载明:9号楼铝模退场装车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2021年11月28日、2021年12月5日、2021年12月6日、2021年12月10日。10号楼铝模退场装车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2021年10月31日、2021年11月8日、2021年11月14日。11号楼铝模退场装车时间为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1月8日。
谊科公司向泛华公司发送了加盖该公司印章的《盐城东台双玺小区项目面积确认单》,载明:(1)9号楼主体模板面积(标准层单层)2972.59、另两套/三套支撑备料81.93、变化层增加模板21.28、楼栋小计3075.8;(2)10号楼主体模板面积(标准层单层)2268.25、另两套/三套支撑备料74.32、变化层增加模板10.46、楼栋小计2353.03;(3)11号楼主体模板面积(标准层单层)2248.29、另两套/三套支撑备料75.55、变化层增加模板10.46、楼栋小计2334.3;(4)11号楼报废面积65.5,报废面积单价按合同签订单价执行。盐城东台双玺小区项目9号楼、10号楼、11号楼铝模结算总面积为7828.63㎡(其中包含11号楼变更报废面积65.5㎡)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工程量,单价按合同签订单价执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铝合金模板结算单生效。泛华公司对该面积确认单予以认可。
谊科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9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6月3日向泛华公司各开具金额为5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泛华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16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6月8日各给付谊科公司500000元。谊科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开具总金额为2676696.73元的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将该发票转交给泛华公司。
另查明,2021年5月24日,东台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21年高考、中考期间优化环境秩序的通告》,通知:为全面优化2021年高考、中考期间的环境秩序,积极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切实保障高考、中考顺利进行,现就高考、中考期间优化环境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全市范围内(含弶港农场、新曹农场),在6月2日-6日、6月14日-15日每天中午12:00至14:30,晚20:00至次日早晨6:00;6月7日-9日,6月16日-18日全天24小时期间:(1)禁止建筑、装潢、挖掘、运送渣土及其它产生较高噪音污染的作业;(2)禁止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规定标准;(3)禁止露天娱乐和集会等活动噪声扰民;(4)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5)禁止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7)禁止在考点和考生食宿点周围擅自摆摊设点:(8)高考听力考试阶段(6月8日下午14:30至15:30),对通往考点的相关路段实施交通管制。
本院认为,谊科公司将铝合金模板出租给泛华公司使用,本案案由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谊科公司、泛华公司签订的《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一、关于租金及变更模板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于材料全部退场后1个月内向出租人付清租金。案涉铝合金模板退场已超1个月,泛华公司应按合同约向某科公司支付租金。《盐城东台双玺小区项目面积确认单》载明东台双玺小区项目9号楼、10号楼、11号楼铝模结算总面积为7828.63平方米(其中包含11号楼变更报废面积65.5平方米)为双方最终结算工程量,该确认书加盖谊科公司印章,泛华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合同约定铝模租金单价为468元/平方米,已生产完成未出厂前变更铝模的按新板1000元/平方米70%结算,铝模租金为3633144.84元(7763.13平方米468元/平方米)、变更模板费用为45850元(65.5平方米700元/平方米),合计3678994.84元。扣减已支付的1500000元,泛华公司向某科公司支付租金、变更模板费2178994.84元。关于谊科公司主张案涉合同铝模面积为8306.15平方米,按《工作联系函》计算变更模板费用的意见。本院认为,《盐城东台双玺小区项目面积确认单》系双方对铝模总面积的结算。即使双方之前对铝模面积及变更铝模费用进行了约定,上述确认单形成时双方对前期约定进行了变更,铝模租赁面积及变更模板面积应以上述确认单为准,本院对谊科公司主张的该意见不予采信。
二、关于超期租金的问题。
1.租赁起始时间的问题。《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第2.2条约定,租赁起算时间以乙方货到现场并指导甲方首层拼装结束验收的时间为准。《铝模安装施工技术指导退场交接书》载明泛华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2021年2月27日至2021年3月25日、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19日完成9号楼西单元、9号楼东单元、10号楼、11号楼三层铝模板施工技术指导并符合施工要求。据此,9号楼、10号楼、11号楼铝模租赁起始时间为每栋楼首层拼装验收时间2021年3月30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1月19日。关于谊科公司认为其指导泛华公司每栋楼拼装了三层,应以《铝模安装施工技术指导退场交接书》载明的每栋楼拼装期间的前三分之一日期为起租时间的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租赁起算时间以出租人货到现场并指导承租人首层拼装结束验收的时间为准。谊科公司指导泛华公司每栋楼拼装三层,但根据上述交接单三层的验收合格时间是一致的,应按合同约定以验收合格时间为租赁起始时间,本院对谊科公司的该意见不予采信。
2.租赁物返还时间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铝模板体系产品施工至最后一层浇筑混凝土前,泛华公司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谊科公司,谊科公司派专人至项目部协助泛华公司工人拆卸及分类打包,且由泛华公司负责工作人员的食宿。主体封顶后,所有铝合金模板体系的主材与配件由泛华公司负责用塔吊运至地面。在装车前泛华公司须组织人员把粘在模板上的大块混凝土及其他附着物清理干净,并按产品规格分类打包及装车,谊科公司把产品运离工地现场。本案中,泛华公司在租赁结束后应将所有铝模吊运至地面并清理完毕按产品分类打包,泛华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完成装车前准备工作并通知谊科公司派车运回,故应以每栋楼最后退场装车时间为该栋楼铝模租赁物返还时间,9号楼、10号楼、11号楼铝模租赁物返还时间分别为2021年12月10日、2021年11月14日、2021年11月8日。
3.超期使用租赁物期限的问题。《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第2.3条约定总工期包括雨天及停电停水造成的停工因素,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素双方协商解决。如遇中高考、法定假日、政府政策性管控等类似政府及主管部门指令停工的情况,则租赁期相应顺延,且租赁费用不计。第9.2条约定,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到期且甲方无需再延长租期时,甲方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后25天内向乙方归还租赁物。(1)9号楼租赁开始时间至退场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12月10日,应扣除法定假日7天、中考及高考停工6天、退租期25天,扣减后超期27天。(2)10号楼租赁开始时间至退场时间为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11月14日,应扣除法定假日7天、中考及高考停工6天、退租期25天,扣减后超期6天。(3)11号楼租赁开始时间至退场时间为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1月8日,应扣除春节免租期30天、法定假日7天、中考及高考停工6天、退租期25天,扣减后超期35天。关于泛华公司主张扣除建党100周年停工8天、大气管控停工6天、疫情防控停工79天、双控限电停工20天的意见。泛华公司未能提供政府及主管部门发布停止施工通知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泛华公司主张扣除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停工36天的意见。本院认为,出现大风天气为东台地区正常气候,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予以预见,合同约定的总工期中已考虑本地正常气候条件。另外,《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未约定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可顺延租期,泛华公司要求扣减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天数,无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泛华公司主张扣除质量管控及缺少支撑误工15天的意见,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4.超期租金金额的问题。《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第9.1条约定,若甲方要求在租赁期满后顺延租赁期,应在租赁期届满前提前通知并在3天内与乙方办理续租手续,重新计算租金,超租赁期租金按每8天一层计算,计算方式为超出合同工期天数/8天单层模板面积单价/施工层数=超租赁期租金。根据合同1.4条约定层数,9号楼超期租金为242911.31元(27天8天3075.8㎡468元/㎡20),10号楼超期租金为37541.52元(6天8天2353.03㎡468元/㎡22),11号楼超期租金为217249.06元(35天8天2334.3㎡468元/㎡22),以上合计497701.89元。
三、关于逾期利息及保函费的问题。《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第5.2约定,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相应金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谊科公司未在付款节点前向泛华公司开具发票,泛华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泛华公司不构成违约。谊科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开具总金额为2676696.73元的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将该发票转交给泛华公司,付款条件已成就。双方的合同约定,泛华公司延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该约定系违约责任条款,本院对谊科公司主张欠付的租赁费用从2022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总逾期付款利息数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即41766.97元。谊科公司主张泛华公司支付其余违约金、利息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谊科公司主张保函费,无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变更模板费合计2178994.84元;
二、被告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超期租金497701.89元;
三、被告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以2178994.84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利息总额以41766.97元为限);
四、驳回原告浙江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58元,减半收取21479元,由原告浙江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759元,被告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谊科建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39元,被告南通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贺慧梅
书 记 员 吕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