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辽0804民初7852号
原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治理矿山工程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且案涉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原告的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未收到政府拨款的财政资金、无法支付工程款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此外,因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利息。对被告不应承担利息损失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居对外公开招标“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升采石场青山工程项目”,原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12日签订了《治理矿山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原告承包宏升采石场项目,工程地点在鲅鱼圈区,工程范围为项目规划设计中工程施工图纸内的全部分项工程,工期自2013年7月18日到10月27日,日历天数10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规划设计要求,工程总价款4274861元。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为: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财政资金情况,工程量完成50%,财政资金到位即拨付30%,如财政资金未到达30%,则按照财政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拨付;工程量完成80%,财政资金到位即拨付50%,如财政资金未达到50%,则按照财政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拨付;项目施工完成100%,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后,财政资金到位即拨付80%,如财政资金未达到80%,则按照财政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拨付;结算预留工程价款总额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两年养护期结束验收合格后拨付。 另查,2013年11月13日,被告向营口市国土资源局请示,请求对案涉工程予以验收。2014年11月24日,营口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营国土资发(2014)264号文件,案涉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案涉工程经审计,工程施工费为3867486元。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28059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061586元。 又查,原告就案涉工程尚欠工程款未支付问题,提起信访。2020年7月6日,被告给予书面答复,确认已经支付了280.59万元,承诺剩余费用尽快及时支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信息、承包合同书、开工报告、验收申请、验收意见批复、投资决算报告、信访事项答复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为凭,经本院组织当事人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一、被告营口市自然资源局鲅鱼圈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有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158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62586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原告诉讼之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文成
法官助理王科文 书记员唐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