睦腾(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睦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蚌埠中复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皖0303民初2541号
原告:上海睦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72338387。
法定代表人:黄卫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晟,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青,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中复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92000014270。
法定代表人:刘梅,总经理。
原告上海睦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睦腾公司)诉被告蚌埠中复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中复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睦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卫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蚌埠中复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睦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合同款23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记5万元(实际以218500元为本金,按日1‰的利率,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3、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原、被告就开展本案诉争合同中所涉项目的合作,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原告已实际完成全部供货及安装义务,双方于2014年8月29日进行了验收结算及设备的移交。故此,原被告所签合同属于补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应支付95%的合同款,5%的余款在质保两年后付清。故此被告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218500元。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时支付,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开具发票后,被告仍然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其未向原告提出任何保修要求,故原告有权对剩余5%保修金一并主张。
被告蚌埠中复公司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智能化系统供货和安装合同,证明原被告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被告应付合同款的金额;
2、设备移交清单、发票,证明原告已经实际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开票并缴纳税款;
3、短信记录、律师函及寄发记录,证明原告不断向被告催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拖延至今。
被告蚌埠中复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被告签订《蚌埠中复光华城售楼处智能化系统供货和安装合同》,约定:”项目名称:蚌埠中复光华城售楼处发包方(甲方):蚌埠中复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上海睦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供给甲方售楼处智能化系统,并负责安装。……第四条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一)合同总价款:合同固定总价款:(小写)230000.00元(大写)贰拾叁万圆整。(二)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工程总价款的95%。2、余款5%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保修期满10个工作日内会同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复检并在办理保修终结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期间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无息向乙方结清。3、乙方应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办理好所有的手续并缴纳有关的费用和税金。4、每笔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并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资料,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付款。付款时,乙方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以顺延付款。……第六条保修条款1、本合同设备、系统、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自安装工程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第八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而未付款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前,原、被告已于2014年8月29日进行了验收结算及设备的移交。该合同系对前期工程的补签。2015年2月3日,原告出具工程结算款发票一张,载明:”付款方名称:蚌埠中复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收款方名称:上海睦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名称:蚌埠中复光华城售楼处工程工程结算款:2300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蚌埠中复光华城售楼处智能化工程”先施工后补合同等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蚌埠中复光华城售楼处智能化系统供货和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该工程,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且被告在应诉之后对此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截止庭审辩论终结前,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工程保修期已届满,故原告请求一并主张5%的保修金,本院不予支持。待保修期满后,原告可另行主张该保修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因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由于原告系于2015年2月3日出具发票,故该违约金应当自原告出具发票之日开始计算,即以23万元的95%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5年2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蚌埠中复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睦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1.85万元(230000元×95%)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8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5年2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睦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蚌埠中复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