睦腾(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睦腾(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8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睦腾(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A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98号2901-29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方松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解除保全申请人睦腾(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68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佘山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73,953.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睦腾(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3,953.81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