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5204号
申请人:睦腾(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宏海公路681号A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济阳路688号7号楼7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睦腾(上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827,978.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亿城集团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7,978.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鲁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