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熊啟雨、***等与何仁政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204民初396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原告(反诉被告):黄朝胜,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三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系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胡三娟,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明,系胡三娟之夫,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系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培铭,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正街**。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系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胡三娟、黄朝胜诉被告(反诉原告)***、被告湖北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于2018年9月21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20年6月8日恢复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胡三娟、黄朝胜及被告(反诉原告)***均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对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胡三娟、黄朝胜及被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胡三娟、黄朝胜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胡三娟、黄朝胜的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0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胡三娟、黄朝胜共同负担11600元,由***负担365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南火云
人民陪审员  王贤友
人民陪审员  刘海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晨
书记员蒙慧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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