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204民初400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文,系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72号。
法定代表人:陈运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军,系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文,被告艺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29429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27531元(以229429元为基准,按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从2019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以后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
11月15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包位于黄石市与新区交汇处的黄石市群众艺术馆新馆装饰装修(木工)工程,原告及童吉楚(项目经理)、黄锡朋(公司副总)分别在合同及附件上签字,确定工程款为718729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保质保量完成了工程,工程已于2018年2月竣工且交付使用。扣减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借支的款项和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合计489300元,被告仍下欠原告工程款229429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而成讼。
被告艺美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原告诉请无依据;2、原告的证据仅能证明受童吉楚邀请参与群艺馆工程,参与工程相应的权利义务应与童吉楚核对,并要求结算;3、根据童吉楚及现场施工的比对,原告完成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不欠原告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与湖北艺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黄石市群众艺术馆新馆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黄石市与新区交汇处,工程承包范围为本工程施工图纸、甲方投标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等全部内容,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双方约定本项目为木工安装单包工包干,单价见附件(如以后有增加图纸和清单之外的工作量按属实人工计算)。原告***与童吉楚在合同上签名确认。工程完工后,***就其所做群众艺术馆负一层至五层的木工项目自行进行了工程量统计及计价核算,合计工程款为718729元。2020年12月31日,***在与童吉楚的短信记录中表示***共计借支489300元。
另查明,(2018)鄂0204民初1041号案件中,童吉楚作为艺美公司项目主管就黄石群艺馆新馆装修装饰工程所设问题向本
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黄石市群众艺术馆新馆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艺美公司中标承建,童吉楚系艺美公司的管理人员,其与他人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均是代表艺美公司的行为,童吉楚是履行其职务行为。该(2018)鄂0204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艺美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已实际履行,案涉工程已经完工,且已经投入使用。对于被告艺美公司提出其并非合同相对方的答辩意见,根据查明事实可以得知,黄石市群众艺术馆新馆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由艺美公司中标承建,童吉楚系艺美公司的管理人员,童吉楚与原告***签订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案涉合同对被告艺美公司具有约束力,对被告艺美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原告***与被告艺美公司并未对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确认,案涉工程的价款应依照《劳务分包合同》第四条约定“双方约定本项目木工安装单包工包干:单价见附件(如以后有增加图纸和清单之外的工作量按属实人工计算)”计算。因原告***提交的附件系复印件,被告艺美公司对此并不认可,原告***亦自认实际工程量对比其提交的所谓附件有增减,故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无法由原告***提交的附件计算得出。原告***在本院释明后仍拒不申请对工程量等进行评估确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艺美公司支付工程款229429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收取237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审 判 员 南火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晨
书 记 员 蒙慧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