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气昂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民辖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产业片区。
法定代表人:佟仕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气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站前路***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气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民初15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本案,双方未约定管辖,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在案证据,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红波
审判员***
审判员*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