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气昂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气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8939号
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长潭街村毛宅畈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齐良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气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2元,减半收取5796元,财产保全费3710.65元,合计诉讼费用9506.65元,由原告诸暨市天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龙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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