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中民申字第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东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获嘉县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南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获嘉县公路工程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