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480号
申请人: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银龙村刘家组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元,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金口村毛坪组。
法定代表人:唐文化。
申请人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彭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罗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