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950号
申请人: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金口村毛坪组。
法定代表人:唐文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罗玲,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中意2路暮云镇南托岭181号。
法定代表人:张鑫。
被申请人:周清波,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人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周清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浏阳市工务局的应得工程款400000元。申请人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浏阳市工务局处享有的债权中的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左 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若雯
书 记 员  熊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