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1144号
申请人: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银龙村刘家组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元,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金口村毛坪组。
法定代表人:唐文化。
申请人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