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0421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银龙村刘家组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51695668A。
法定代表人:李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元,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金口村毛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M7BQ083。
法定代表人:唐文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湖南湘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领瑞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并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反诉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天正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红梅